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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约请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鉴定评审机构
取证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准备产品试制,完成试制后,应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换证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申请人可致函申请受理书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约请鉴定评审,并告知可以安排鉴定评审的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产品试制(适用于取证企业)
a)试制的产品应是申请人所申请级别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其制造应在现场条件鉴定评审前完成,自申请受理起2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b)试制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原则上应按中国的规范、标准执行,无法执行中国规范、标准的,按《指南》第3.6.3款的规定执行。
3、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设计文件鉴定
a)设计文件鉴定适用于:锅炉、气瓶、氧舱。
b)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出口上述 a)中的产品到中国前,将所申请产品的设计文件提交到SESA认可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并取得相应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后可以发货。
取证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准备产品试制,完成试制后,应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换证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申请人可致函申请受理书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约请鉴定评审,并告知可以安排鉴定评审的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产品试制(适用于取证企业)
a)试制的产品应是申请人所申请级别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其制造应在现场条件鉴定评审前完成,自申请受理起2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b)试制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原则上应按中国的规范、标准执行,无法执行中国规范、标准的,按《指南》第3.6.3款的规定执行。
3、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设计文件鉴定
a)设计文件鉴定适用于:锅炉、气瓶、氧舱。
b)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出口上述 a)中的产品到中国前,将所申请产品的设计文件提交到SESA认可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并取得相应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后可以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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