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资质:关于撬装设备设计制造监检的官方解答
总局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规定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中第六章使用管理部分,第2条规定如下:2.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
(1)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2)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3)“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作为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一并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只有压力管道的,按照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4)“设备系统”由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外),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
市监特设〔2019〕32号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第一章第6条.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2019年6月1日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外委”;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
2019年6月1日后取证(换证、增项)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或需要对外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服务的制造单位,应当单独向总局提出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独申请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同于设计单位,与其制造许可证书项目无关,在其取得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许可单独取证”。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或单独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
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的规定
一、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以及管件(含弯头、三通、异径接头等),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相应级别的锅炉(与管道连接)制造单位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钢管、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
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按照《锅炉监督检验规则》进行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实施型式试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钢管、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按照压力管道元件相关要求实施型式试验,不需要按照锅炉部件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按锅炉部件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按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型式试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实施型式试验。
市场监管总局2021-41号文
一、锅炉范围内管道可以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也可以由取得GCD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单位设计;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和元件组合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由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子、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
二、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有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其中,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汇管、过滤器、分离器、凝水(气)缸、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收发球筒、鹤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三、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
总局公众留言版的问题整理
Q:我们是山东淄博一家专业生产真空泵、压缩机及其整套机组(系统)的企业。
我们的机组是按照API681标准整体设计的压缩机机组,主要包含外购件(焊接底盘(托架)、电机、分离器、换热器、联轴器)、压缩机(关键零件自己加工,产品自己装配)以及自己焊接的管路(如吸排气管路、供水管路等,主要用到法兰、管件、阀门、弯头、三通等),我们最终在厂内把这些零/部件、管路等装配在一个撬块上成套为机组。我们知道关于设备本体的定义,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很明确。
A:请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判断是否属于压力管道;所述管道若属于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则不纳入压力管道进行管理。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撬装式承压设备设备系统还应满足"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
Q:一、《质检特函(2013)31号》文件第八条关于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的问题,我厂现设计一种撬装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炉体及其附属设备(膨胀罐、储油罐、注油泵等)均集成在一个底盘,出厂时须将运输超高部件从法兰连接处拆开运输,到客户现场后再将相关的管道连接起来,连接过程只有法兰连接。请问此种情况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二、图纸审查机构对我们提出如下问题:客户现场将法兰处连接完成后,是否还做液压试验?此液压试验由谁控制监督?
此疑问对我们和审查机构造成困扰,成为下一步图纸设计和图纸审查工作的阻碍。
现烦请专家对以上疑问进行解答,以便我们和审查机构进行后续工作,谢谢!
A:1.不需要;2.需要做液压试验。
Q:《特种设备使用规则》中规定:“2.13 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对照《规则》2.13这段话的意思,提出如下问题:
1.整体移装的设备是否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
2.整体移装的设备在移装过程中是否需要告知当地监管部门,以及办理安装监检?
期盼答复,谢谢!
A:整体移装不应当涉及设备的再安装,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不需要办理施工告知,不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移装变更。
Q:某锅炉制造企业欲生产撬装锅炉,即将锅炉系统集中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如WNS4-1.25-Y(Q)型号的锅炉其图纸已经过设计鉴定,将该型号的锅炉系统集中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生产移动式的撬装锅炉,锅炉图纸需要重新进行设计鉴定吗?
A:之前鉴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若无变化,不需要。
Q:我们在2020年3月5日,就上个留言里请示的资质事宜已经请示过容管处的一位专家领导,当时这位专家领导电话回复我们如下:
1你公司在已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的前提下,生产压缩机组中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系统时,不需要额外再取资质。
2许可规则中括号中除外的事与撬装设备系统没有关系,或理解为许可规则里说的是撬装的除外,与撬装没有关系。
请特设局容管处的专家领导在此留言系统里确认一下如上意见。
在此非常感谢容管处的专家领导,以及再次感谢今年3月5日给我们帮助指导的这位专家领导!
A:1、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三者有其一即可。2、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设计应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2019年第3号)和“市监特设〔2019〕32号”一、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Q:总局领导:请问撬装系统设备在制造出厂时,撬装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检呢。谢谢
A: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 一、(六)的要求,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Q:咨询国家总局领导:1)目前进口流量计需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吗?2)含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进口撬装设备系统是否需要进行制造监检?国外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制造单位需要什么资质?是否需要制造过程监检?
A:1、进口的流量计(壳体)应满足《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要求,锅炉范围内管道上使用的流量计(壳体)应满足《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的要求。2、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满足《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规定,安装在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应满足相应要求。3、进口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目前,境外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的制造许可处于过渡期,对于已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进行型式试验的境外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可以正常销售。过渡期时间总局将另行公布。其他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人微信公众号会适时推出关于2012年第151号文的介绍,欢迎关注)。
Q:1、我公司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但没有管道应力分析软件,我公司想要开发设计的撬装式压缩机组产品中的管路需要进行管道应力分析,据此问一下特设局领导,我公司人员是否可以租用其他单位管道应力分析软件完成设计;如不能租用,管道应力分析这块是否可以单独外包。
A: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TSG 07-2019中E1规定的许可条件。
Q:我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发现某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生产某撬装承压设备系统,却无法提供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该撬装承压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压力管道工艺设计)。请问该企业是否属于没有取得设计许可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行为,是否适用于《特设法》七十四条?
A: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依据《2019年3号公告》,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设计单位如未取得设计许可的,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处理。
Q:您好,我公司为撬装产品生产商,相关资质及要求符合质检特函〔2016〕46号文,因公司产能不足,想委托其它公司代为加工我公司产品,受委托方同样满足资质及要求符合质检特函〔2016〕46号文,并在产品上标注我公司名称,产品资料以我公司名义制作,我公司全程进行过程管控和监造,请问这样是否可行?此类委托加工是否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指导?
A:不可以。
Q:我公司生产的车载标定撬、一体化自动选井计量装置。主要组成部分有:D级压力容器、多通阀、各类阀门、管件、无缝钢管以及各种温度压力流量仪表。主要技术参数:压力2.5Mpa、介质原油、管径(150mm>DN>32mm),,其中单根管线小于3米,整撬组装在长7米、宽3米、高3.2米的钢结构撬装房内;主要用途:在油田集输过程中实现在线单井计量的功能。
问题1:我司已取得D1、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是否可以进行此类撬装设备的内的管线安装?
问题2:除压力容器需要监督检验以外;此撬装设备内的管线安装过程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A: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请按照《质检特函〔2016〕46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Q: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单位是生产天然气压缩机的企业,压缩机撬上包括压力容器和连接的压力管道。按质检特函(2016)46号、质检特函(2012)32号文,我们的理解:
压缩机撬体上压力管道,是压力容器的附属设备,按(2012)32号文具备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或压力容器设计资质,两者有其一即可。
压缩机撬体(撬上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需在制造地监检。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A:1、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执行;2、一般在制造地监检。
Q:请问,撬装减压装置中的汇管,其压力、介质、几何尺寸(内径、容积)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它是由无缝钢管、三通、弯头、封头等焊接而成,那么,请问,生产这样的汇管是否必须单独再确定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A:请参阅质检特函[2016]46号二(六)2.,“设备系统”的要求。
Q:您好!我公司为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单位,系统介质为天然气,此系统中包含固定式压力容器及元件组合装置,我公司现已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固定式压力容器其他高压容器,A2,限单层),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固定式压力容器其他高压容器,A2,限单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元件组合装置,限B级燃气调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
根据质检特函【2012】32号文件(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设计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中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管道?谢谢您!
A:请按照《质检特函〔2016〕46号》二、(六)和《质检特函〔2012〕32号》三的要求执行。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元件组合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是压力管道的一部分。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需具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Q: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1.按照《质检特函(2016)46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具备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和压力管道安装GC1级、GD1级资质,能否安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设备系统?(压力容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监检,我单位负责压力管道安装及撬块组装。)
2.上述设备系统中我单位安装的压力管道可否作为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不再监检?
3.《质检特函(2016)46号》文件未说明撬装式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安装办理监督检验,是在撬装式设备系统制作地区质检部门办理监检,还是在使用地区质检部门办理监检?
A:1.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三者有其一即可。2.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3.应在制造所在地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其制造监督检验应在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过程中进行。
Q:请问境外企业组装压力管道成为撬装模块(不含压力容器),这种活动需要取得我国的制造许可吗?如果是, 是何种许可?压力管道安装或是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如果该企业已有我国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是不是也可以制造上述管道模块而不需其他许可?
A:请根据产品标准判断所述为元件组合装置或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生产元件组合装置应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满足《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
Q:质检特函【2016】46号要求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1、现某“设备系统”内包含多条管道,但其中只有一条或数条管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压力管道,其它管道不属于压力管道,那么对“设备系统”内的压力管道进行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时,是否仅检验符合压力管道定义的压力管道。2、“设备系统”成撬并经监检合格后,是否允许拆卸,现有1撬装系统,其撬装的容器和部分管道超高,需要拆卸后运输到现场在再组装,请问该做法是否妥当。
A: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外的管道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可不进行监督检验;2.一般应整体运输,所述情况如涉及焊接等应在现场实施安装监检。质检特函【2016】46号要求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Q:1、现某“设备系统”内包含多条管道,但其中只有一条或数条管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压力管道,其它管道不属于压力管道,那么对“设备系统”内的压力管道进行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时,是否仅检验符合压力管道定义的压力管道。2、“设备系统”成撬并经监检合格后,是否允许拆卸,现有1撬装系统,其撬装的容器和部分管道超高,需要拆卸后运输到现场在再组装,请问该做法是否妥当。
A: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外的管道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可不进行监督检验;2.一般应整体运输,所述情况如涉及焊接等应在现场实施安装监检。
Q:请问1.撬装模块生产制造(包含压力管道预制,管道容器安装,阀门安装等工作,但不构成独立的功能设备)单位应该具备什么资质(许可)?2.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在任何场所进行这种撬装模块制造?3.国外厂商进行这种撬装模块生产需要取得何种生产许可证?
A:1、2.请按照《质检特函〔2016〕46号》文件(六)的要求执行;3.请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要求执行。
Q:请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中所提及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在哪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有定义或名词解释?对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数量和压力管道长度是否有限制要求?如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没有定义或名词解释,请专家帮助解释一下“设备系统”的定义。
A:压力管道元件、可移动撬体与压力容器或机械设备等设备、结构进行安装连接,形成具有某种功能的系统,组成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
Q:本人在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在一套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过程中,压力容器制造厂把三台不通功能的压力容器(蒸发器、换热器、分离器)设计在一张图纸上,并且同时制造这三台容器和撬装设备,在出具出厂资料时只出具一份技术资料和一张铭牌,这样做法是否合理?若不合理,三台容器是否需要单独设计和制造监督检验,然后再对撬装设备监督检验?谢谢,盼答复!
A:撬装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按照《固容规》的要求进行制造和监督检验。撬装设备系统可由使用单位按照《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