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资质:新疆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压力管道 |
设定依据 |
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③《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申请条件 |
①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③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④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⑤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
办理材料 |
(一)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2)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3)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
办理流程 |
1使用登记 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审批→发证。 2变更登记 2.1停用: 填写停用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提供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停用证明→登记机关审查→盖章 2.2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业主或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2.3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2.4报废: 填写报废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提供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报废证明→登记机关审查→盖章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 (乌鲁木齐市南湖路西一巷3号 8106室);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787号502、507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二楼大厅);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山区分局(天山区团结路1号新华街道办事处3楼310室);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沙区分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319号1楼);乌鲁木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县政府大院3号楼一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10:30—19:00 |
咨询电话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4695907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6623315、6655315);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3775820);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山区分局(2872315);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沙区分局(5505659);乌鲁木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5922955) |
办理时限 |
受理至办证,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