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行为、整改、处罚对照表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责任主体 |
违反条款 |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整改措施 |
处罚 |
非法生产单位 |
18 |
74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
立即停止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设备,并处10-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安装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限期由有资质单位重新安装。 |
超出许可种类范围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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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 |
20 |
75 |
擅自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 |
停止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设备 |
责令改正,没收设备,5-50万元罚款 |
76 |
特种设备未经型式试验即投入制造 |
停止制造未经型式试验的设备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3-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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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77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按TSG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2-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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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81-1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
按要求改正,达到具备生产条件方可生产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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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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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
停止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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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
停止生产 |
停止生产,5-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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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81-2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停止生产 |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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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 |
23 |
78 |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
书面告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10万元罚款 |
24 |
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XX |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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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79 |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
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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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清洗过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
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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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 |
27 |
82-1 |
经营单位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
停止经营 |
没收设备、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
82-2 |
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
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
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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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停止经营 |
没收设备,3-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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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 |
28 |
82-1 |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
停止经营 |
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13-2 |
86-1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1-5万元罚款。 |
14 |
86-2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
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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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86-3 |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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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
95-1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责令接受监督检查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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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
95-2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的被查封或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
责令改正 |
5-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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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33 |
83 |
未办理注册登记证 |
到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办(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 |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1-10万元罚款。 |
35 |
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
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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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 |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
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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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
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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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
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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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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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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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未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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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84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监检合格的特种设备 |
停止使用 |
罚款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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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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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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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仍继续使用 |
在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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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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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61-3 |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指硬件) |
- |
查封、扣押(小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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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61-4 |
使用、销售达到报废条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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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可的充装单位 |
49 |
85-1 |
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责令改正,2-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充装不符合TSG规范的移动压力容器、气瓶 |
充装符合TSG规范的移动压力容器、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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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主体 |
85-2 |
擅自从事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
停止充装 |
取缔,没收气瓶,10‐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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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 |
36 |
87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2-10万元罚款。 |
43-2 |
未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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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单位 |
45-1 |
88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
停止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45-2 |
未按本法及TSG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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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单位 |
22 |
80 |
未按TSG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
按TSG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10万元罚款 |
46 |
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设监管部门报告 |
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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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14 |
92 |
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
吊销从业资格 |
吊销从业资格 |
注: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第89、90、91条)、对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处罚(第93条)、对监管部门和人员处罚(第94条)等未列入表内。 |
重点:根据实际案情适用法律规定!